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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三河历史文化名镇保护条例》1月1日正式实施
[日期:2010-12-16]  来源:合肥在线  作者:戴小花   发表评论(0)打印



  千年古镇——三河多了一把法律的“保护伞”。备受关注的《合肥市三河历史文化名镇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11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三河古镇立法保护是安徽省自国家《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出台后首例乡镇立法。

  据介绍,三河镇是具有2500年历史的水乡古镇,从《左传》中提到的“鹊岸之战”,到太平天国起义中的“三河大捷”,古镇三河一直是“外环两岸,中峙三洲,三水贯其间,以桥梁相沟通”的徽派风景名胜。尤以古城墙、古河、古桥、古街、古茶楼、古民居、古庙台、古战场等“八古”景观而著称于世,是皖中地区反映晚清时期历史风貌、兼收古徽派建筑特色、囊括古建筑类型较完整的水乡古镇,具有较高的综合历史文化价值。2007年5月被建设部、国家文物局命名为“中国历史文化名镇”,也是合肥市唯一的中国历史文化名镇。

  但是,在其建设、发展过程中,特别是近年来在发展旅游业的同时,面临着对历史文物、古建筑以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对景区环境的管理缺乏有效手段等突出问题。2010年8月27日,合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通过了该《条例》,10月22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1次会议批准。由此,对这座千年古镇的保护上升到了法律层面。

  八种行为将受处罚

  《条例》规定,三河历史文化名镇将实行分区保护,保护范围划分为核心保护区、建设控制区、风貌协调区。保护范围内已经建成的有污染企业,有关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治理或者搬迁。不得破坏自然水系;不得侵占、围填、覆盖、堵截河道或者坝塘;不得在建筑物、构筑物上刻划、涂污;不得侵占、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拆除共同设施;不得使用燃煤锅炉;不得超出三河镇政府划定的区域开展经营活动;不得随意倾倒垃圾,排放污水;其他有损环境和容貌的行为等都在禁止之列。与此同时,在核心保护区内还不得饲养犬只。

  对违反《条例》规定内容的,由三河镇政府进行行政处罚。

  车辆进出核心区受管制

  《条例》规定,在核心保护区内,专供观光游览的环保型车辆,执行公务的公安、消防、救护、抢险、环卫等特种车辆可以进入;运送货物或者施工等车辆,居民的生产、生活车辆等应当在规定的时间、线路、地点行驶和停放,其他机动车辆不得进入。目前划定的核心保护区面积约1.91平方公里,三河镇正在周边兴建大型停车场,今后将对进出车辆进行有序引导。

  禁止三种改扩建活动

  《条例》提出,在保护范围内,不得拆除、损毁历史建筑。在核心保护区内,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改建活动,但是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恢复原有历史建筑除外。对濒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肥西县、三河镇政府应当及时进行抢救性保护。

  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

  《条例》要求,为了保护三河历史文化名镇(包括民间传说、传统工艺、传统礼仪、民俗活动等),三河镇政府应会同相关部门进行普查、申报活动。对濒危的、有重要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肥西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文化等有关部门和三河镇人民政府,采取科学有效的措施,及时进行抢救性保护。同时,可以通过场所、给予资助、授予称号、促进交流与合作等方式,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代表性传承人和传承单位开展传承活动。

  三河镇政府正通过注册商标和地理标志等方式,保护三河历史文化名镇标识、标志等。同时,还应当加强水乡生态保护和水环境治理工作。

  该《条例》对管理职责、古镇历史风貌、非物质文化遗产、景区环境等多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并提出,国家工作人员在三河历史文化名镇保护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处分。

 

编辑:anna |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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