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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中国环境状况公报
[日期:2000-06-04]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作者:   发表评论(0)打印



水环境

  1997年,我国七大水系、湖泊、水库、部分地区地下水和近岸海域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北方干旱、半干旱地区和许多城市严重缺水。水资源缺乏和水域污染已成为我国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制约因素。

  这一年,废水排放总量416亿吨。其中,工业废水排放量227亿吨,生活污水排放量189亿吨。工业废水排放量中,县及县以上工业188亿吨(见图1),乡镇工业39亿吨。废水中,化学需氧量(COD)排放量1757万吨,其中,工业废水COD排放量1073万吨,生活污水COD排放量684万吨。工业废水COD排放量中,县及县以上工业666万吨(见图2),乡镇工业407万吨。

  状况

  七大水系

  长江干流污染较轻,水质基本良好。监测的67.7%的河段为III类和优于III类水质,无超V类水质的河段。主要污染指标为高锰酸盐指数,其次为生化需氧量和挥发酚。长江三峡一期工程完工后,未发现对长江干流施工区上、下游水质产生明显影响。

  黄河面临污染和断流的双重压力。监测的66.7%的河段为IV类水质。主要污染指标为氨氮、挥发酚、高锰酸盐指数和生化需氧量。70年代黄河断流的年份最长历时21天,1996年为133天,1997年长达226天。

  珠江干流水质尚可。监测的62.5%的河段为III类和优于III类水质,29.2%的河段为IV类水质,其余河段为V类和超V 类水质。主要污染指标为氨氮、高锰酸盐指数和总汞。

  淮河干流水质有所好转,尤其是往年高污染河段的状况改善明显。干流水质以III、IV类为主。支流污染仍然严重,一级支流有52%的河段为超V类水质,二、三级支流有71%的河段为超V类水质。主要污染指标为非离子氨和高锰酸盐指数。

  海滦河水系污染严重,总体水质较差。监测的50%的河段为V类和超V类水质。主要污染指标为高锰酸盐指数、氨氮和生化需氧量。

  大辽河水系总体水质较差,污染严重。监测的50%的河段为超V类水质。主要污染指标为氨氮、总汞、挥发酚、生化需氧量和高锰酸盐指数。

  花江水质与往年相比有所改善。监测的70.6%的河段为IV类水质。主要污染指标为高锰酸盐指数、挥发酚和生化需氧量。

  总体上看,长江、珠江和黄河干流水质尚可,淮河干流和松花江水质有所好转,海滦河和辽河水质较差。

  湖泊水库

  大淡水湖泊和城市湖泊均为中度污染,水库污染相对较轻。与上年相比,巢湖和滇池污染程度有所加重,太湖有所减轻。主要大淡水湖泊的污染程度次序为:滇池最重,其次是巢湖(西半湖)、南四湖、洪泽湖、太湖、洞庭湖、镜泊湖、博斯腾湖、兴凯湖和洱海。本年度湖泊水库突出的环境问题是严重富营养化和耗氧有机物增加。大淡水湖泊和城市湖泊的主要污染指标为总氮、总磷、高锰酸盐指数和生化需氧量。大型水库主要污染指标为总磷、总氮和挥发酚。部分湖库存在汞污染。个别水库出现砷污染。

  近岸海域

  近岸海域与上年相比,我国近岸海域水质变化不大,主要污染指标是无机氮和无机磷。水质评价结果表明:一类海水占18.7%,二类海水占21.4%,三类海水占6.5%,超三类海水占53.4%。珠江口海域依然是近岸污染较重的海域之一。四大海区的超标率(以下均指一类海水水质标准)分别是渤海44%,黄海46%,东海94%,南海42%。其中,无机磷的超标率分别是:渤海16%,黄海47%,东海81%,南海38%。本年度油类污染程度比上年有所减轻,其中,东海、南海的超标率分别是11%和12%;重金属、化学需氧量无超标现象。四大海区中,东海污染较重,其次是渤海、黄海和南海。

  措施与行动

  1997年,我国工业废水处理率为78.9%,其中,县及县以上为84.7%;工业废水

  排放达标率为54.4%,其中,县及县以上为61.8%,工业废水治理得到了加强。在实施《中国跨世纪绿色工程规划》的行动中,完成水污染治理项目99个,在建的水污染防治项目325个。

  国家在宏观政策上通过调整水价、征收污水处理费等措施提高了水资源的利用效率。 各级政府加大了依法治污的力度,制定了相应的法规制度。开展了辽河、海河、太湖、滇池和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的编制工作。在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中,依法治污和强化监督管理的效果比较明显。在近岸海域,加强了海洋倾倒废物、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和海洋自然保护区的监督管理。

  淮河流域工业企业基本实现达标排放

  淮河水污染引起了全国的高度重视。国务院制定了第一部对于流域的法规:《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在国务院领导下,经过沿淮四省的共同努力,淮河治污第一战役初战告捷。截止到1997年12月31日,全流域日排放废水100吨以上的1562家超标排污企业中,已完成治理任务的占71.4%,自然原因停产、转产、破产、关闭的占14.3%,由地方政府责令停产治理的占14.3%。

 

  编写单位

  主持单位:环境保护部

  成员单位: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农业部、卫生部、国家统计局、国家林业局、中国气象局、中国地震局、国家海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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