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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监理试行办法
[日期:2010-01-20]  来源:重庆市园林局  作者:   发表评论(0)打印



  (一)监理单位的负责人,必须由具备监理工程师资格的在职园林高级工程师或高级经济师担任,或者由具备监理工程师资格的在职园林高级工程师担任技术负责人。

  (二)有监理资格的工程技术与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且专业配套,其中高级工程师不少于2人,高级经济师不少于1人。

  (三)注册资金不少于10万元。

  第六条  园林绿化工程监理人员的条件:

  (一)园林绿化监理工程师,暂由市园林事业管理局在现已取得园林绿化工程师以上职称的人员中考核评定,并发给临时证书。

  (二)相关专业的监理工程师,须持有国家建设部、人事劳动部签发的《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

  (三)园林绿化监理工程师,必须熟悉园林绿化法律法规,本行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具有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实践经验或从事过绿化工程监理工作。

  第七条  监理单位必须建立《监理业务手册》,监理业务手册由市园林事业管理局制定。监理业务手册是核定监理单位资质的重要依据,监理单位在从业活动中,应如实填写,妥为保管,以备查验。

  第八条  监理单位如有分离、合并、歇业、变更法人代表和技术负责人等情况时,应向市园林事业管理局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条  监理单位不得有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监理申请批准书》和《重庆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监理临时证书》等违规行为。

  第十条  监理单位的职责:

  (一)监理单位接受监理委托必须签订规范的监理合同,根据合同内容要求,制定出完整的工程施工监理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根据园林绿化工程的特点,必须从取苗的质量到栽植后的管理实行全过程监理,把好各个环节质量关,确保合同条款的实施。

  (三)对园林建筑质量实行终身负责制。

  (四)监理单位应加强对监理人员的管理,监理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监理工作职业规范,公正、科学、及时、有效地处理监理事务,不得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一条  监理工作程序:

  (一)监理单位接受工程监理委托后,确定现场总监理工程师。

  (二)搞好现场调查,制定出监理规划。

  (三)按照监理职责和合同内容,开展工程施工监理活动。

  (四)督促、检查、完善施工档案。

  (五)搞好监理总结。

  第十二条  监理费用的收取: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监理费,参照国家建设部《工程建设监理收费标准》收取。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园林事业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国家制定出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监理办法后,本办法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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