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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地名规划征求公众意见 地铁站优先选老地名
[日期:2008-12-04]  来源:新京报  作者:   发表评论(0)打印



  地名命名,要弘扬保护文化遗产的理念,优先使用历史地名;轨道交通车站优先选用老地名;禁止用国家领导人的名字作地名。

  昨天(12月2日),北京市规划委发布了《北京市地名规划编制导则》征求意见稿,市民可在本月31日前登录市规划委网站,提出意见或建议。

  历史地名将严控更改

  市规划委相关负责人介绍,该《导则》适用于北京行政区域内地名规划的编制,主要是为保护地名资源、方便公众使用。而对于以往命名的地名,考虑到保持地名的稳定性,不会变动。

  《导则》要求,设计名称时,要弘扬保护地名文化遗产的理念,优先使用历史地名。北京应从严控制历史地名的更名与注销,一些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已注销地名还可重新启用。而难以直接使用的历史地名,则在确有必要时,可以将名称雅化,或用其谐音,以保持与历史地名的内在联系。

  此外,地名设计宜类型多样,个性鲜明,名实相符。一般不以人名、企事业单位名称作地名;禁止用国家领导人的名字作地名。

  “胡同”地名要予以保留

  对于具体的命名标准,《导则》提出,原有通名为“胡同”的,要予以保留;广场、绿地的专用名称,则要尽量反映当地人文、地理特征,可识别性高。

  轨道交通车站的命名方面,原则上不创意命名,应尊重公众使用习惯,优先选取约定俗成的老地名。同时,适当恢复有文脉传承意义和体现历史景观的历史地名。

  《导则》提出,命名规划在确定前,需征求专家和相关部门的意见,然后进行专家评审,并向社会公示30天,征求公众的意见。

  地名命名要求(部分)

  ●规则

  地名应方便公众的识别和使用,避免使用生僻难懂、拗口、难记、易引起方位混乱和歧义的字、词,要选择易于接受、易于识别,且不与现行法律法规相矛盾的名称;

  ●禁用

  一般不以人名、企事业单位名称作地名;禁止用国家领导人的名字作地名;不以外国人名和外国地名命名本市地名;

  ●可用

  道路的通名可使用“大街”、“街”、“路”、“道”、“巷”、“条”等;原有通名为“胡同”的,要予以保留;轨道交通车站的命名,优先选取约定俗成的老地名;

  优先使用历史地名;一些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已注销地名还可重新启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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