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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城乡规划办法征意见
[日期:2009-05-20]  来源:河南商报  作者:记者 郭富收 实习生 赵贝贝   发表评论(0)打印



漫画/王伟宾

  无法消除影响的违法建设工程,拆除后,一切后果由违法建设单位或个人承担;如果施工单位为违法建设工程施工,将被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昨日省政府法制办公布了省政府正在审查的《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 编制规划

  制定城乡规划要征求百姓意见

  意见稿规定,城市和城镇等都可以组织编制大型公共服务设施、重要的交通设施、园林绿地、广场、城市主干道两侧等重要地段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

  意见稿还规定,城市、镇规划区内的村庄,以及各类城镇新区、产业集聚区、开发区、园区,都要纳入城市规划、镇规划实行统一规划管理。

  但是,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必须将案内容公告出来,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时间不得少于30天。

  规划要优先安排公共服务设施

  意见稿说,城乡规划统筹城乡居民的生产、生活需要,优先安排城乡交通、供电、供水、排水、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和文化、教育、医疗、卫生、体育、防灾减灾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而且,还要合理配置避难场地、生态防护、园林绿地等公共空间。

  规划不仅要考虑城市的建设和发展,还要考虑低收入居民和进城务工人员生活以及周边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旧城区的改建,必须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传统风貌,优先考虑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地段。

  意见稿还提出,城市可以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等,制定近期建设规划,近期建设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5年。

  ■ 变更规划

  修改详细规划要听取周边相邻意见

  城乡规划一旦确定就不能随便修改。意见稿说,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如果因修改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要给予补偿。

  如果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征求规划地段内及其周边相邻地段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且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

  ■ 处罚措施

  为违法建设施工将可罚3万元

  意见稿说,危害城市安全,污染和破坏城市环境,在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等,都属于无法消除影响的违法建设工程。对于这样的工程,意见稿规定,必须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将没收实物或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总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而且,因违法建设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违法建设单位或个人承担。

  施工单位如果违反办法,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施工,或为违法建设工程施工,将被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意见反馈:

  如果您有什么意见或建议,请于2009年5月28日前向政府法制办公室经济法规处反映,电子信箱:jjfgc@hnfzb.gov.cn;邮寄地址:郑州市纬二路10号省政府法制办公室经济法规处,邮编:450003,传真:0371-65908871。

  如果想在线发表意见或者想了解条例的详细内容,可以登录河南省政府法制网(http://www.hnfzb.gov.cn/)。

编辑:royal |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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