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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误区与对策
[日期:2009-09-16]  来源:中国风景园林网  作者:刘滨谊 姜允芳   发表评论(0)打印



  【摘要】在分析中国现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存在问题的基础上,提出城市绿地系统分类应逐步规范化,规划环节步骤阶段化,城市绿地系统评价指标体系定性与定量化结合的建议,以期加快形成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法律文本文件。

  【关键词】城市绿地;规划误区;控制性规划;指标体系

  【中图分类号】TU98511

  【文献标识码】A

  1 引言

  中国城市绿化具有悠久的历史。中国古代“天人合一”的哲学观念决定了中国古代城市从选址到建设遵从与自然的协调共生。纵观中国古代人居环境发展的历程,园林与城市、造园与建城,始终相互交织,以私家园林和庭院绿化为载体的“城市山林”已众所周知。解放后建国初期,这种追求以城市公园的大量兴建为载体,遍及大江南北、长城内外。

  最近10年,许多城市在实践中已结合各城市特色进行了绿地系统的研究探讨。例如,1991年开始的《上海2050绿地系统规划》[1];南京市中心城区由于天然的地理条件及历史人文景观因素形成的条带式绿地系统模式;苏州市、三亚市利用水系网络形成的网格式绿地系统;杭州市利用周围的山、水等地形地貌形成的环绕中心城区的环状绿地系统;深圳市因地就势利用绿地资源的天然状况形成的并列组团式城市结构间的平行楔状绿地系统;北京市、桂林市的分散集团式城市结构间的放射状的楔形绿地系统,将田园的优点引进城市,为城市发展提供秩序和弹性;合肥市利用自然条件和城市历史发展过程形成的环和楔形结合的绿地系统模式;江西临川市和四川乐山市延用城市历史发展过程形成的城镇分散格局构想的绿心式绿地系统格局,等等。

  随着中国人居环境建设事业的突飞猛进,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在城市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受到各级决策者的重视。21世纪的城市需要可持续发展,需要向生态型格局演化,需要成为“山水城市”、“园林城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正方兴未艾,各级中心城市都提出向园林城市迈进的宏伟目标,城市绿地系统已从城市规划的专项规划转向相对独立的城市绿地系统总体规划,这些现状值得庆幸。作者也因此在近年先后承担了《山西省运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江苏省常州市绿地系统规划》以及其他城市的绿地系统规划。然而,在这些具体规划的实践过程和理论研究中,作者发现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中存在着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发人深思,值得探讨。

  2 难题与误区

  2.1.1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中的概念误区

  2.1.1.1误区1:何谓“绿心”?

  “绿心”规划的概念源于荷兰兰斯塔德的总体规划,它是由面积约160,000ha的开阔的农业景观构成,城市的多种职能,分布在以“绿心”为核心的多个城市组成的城市群之中。据此分析,“绿心”与中心城区建设中大面积成片或块状的开放空间绿地是有区别的。目前,许多城市为了追求所谓比较理想的可持续发展的生态城市格局,尤其是那些集中式高密度布局的城市,在规划中生硬地把在中心区规划的某一个或几个大片绿地称为“绿心”,提出“一心”或“多心”的格局,作者认为,这是对“绿心”规划理解上的错误。

  “绿心”对应在规划的空间上,首先应具有一定的规模,也就是究竟多大面积的绿地斑块阈值才称得上“绿心”?如将景观生态学分析的方法运用到城市绿地系统中,斑块的优势度应该达到多少?这有待进一步的研究。再者,“绿心”周围的城市群应有一定的城市分工,这是“绿心”存在的先决条件之一。所以,在运用“绿心”这一概念时,作者认为,应该慎之又慎。

  2.1.1.2误区2:广场绿地的归属?

  广场在现代城市建设中越来越普遍。广场绿地在分类中的归属也就成为城市绿地系统中急需讨论定位的一类“绿地”。城市中广场按性质可以分为:市政广场、纪念广场、交通广场、商业广场、宗教广场、休息及娱乐广场等。作者认为,依据活动方式可把其归并为:公共活动广场、交通集散广场两大类型。公共活动广场绿地应属于公共绿地中的一类,交通集散广场与停车场绿化应归为道路绿地。

  2.1.1.3误区3:铁路、高速公路在城市部分的绿化隔离带是道路绿地?

  有的文章和某些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中把铁路、高速公路在城市部分的绿化隔离带作为道路绿化。依据《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其适用范围只包括主干道、次干道、支路、广场和社会停车场。作者认为,这一规定已排除其作为道路绿地的可能性,铁路、高速公路从城市用地分类上也非城市道路用地,它是对外交通用地,其周边设置的绿化隔离带是以卫生、安全为主要目的的,因而它是防护绿地,不应出现归属道路绿地的异议。

  2.1.1.4误区4:路侧绿带等于沿道路绿化带?

  依据《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严格意义上的道路绿地是指道路及广场用地(交通集散广场)范围内的绿化用地,分为道路绿地、交通岛绿地、广场绿地和停车场绿地。其中,道路绿地根据其布设位置又分为中间分车绿带、两侧分车绿带、行道树绿带和路侧绿带。在这里,路侧绿带往往被园林规划和城市规划管理人员简单地等同于沿道路绿化带。准确地说,路侧绿带常见的有三种。一种是因建筑红线与道路红线重合,路侧绿带毗邻建筑布设;第二种是建筑退让红线后留出人行道,路侧绿带位于两条人行道之间;第三种是建筑退让红线后在道路红线外留出绿地,路侧绿带与道路红线外侧绿地结合。道路红线外侧绿地指的是街旁游园、宅旁绿地、公共建筑前绿地等。[7]

  许多城市为了城市景观环境要求提出不同等级和性质的城市道路两侧后退若干米用作“道路绿化”用地的提议,那么这一绿地理所当然地被归入“道路绿地”。作者认为,如根据上述现行规范,建筑后退道路红线用作绿化的用地不应属于道路绿地。再者,道路规划设计和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中都论及宽度不小于8m、面积不小于400m2的块状带状绿地都应归属公共绿地。那么这种后退道路红线的做法大多数应是公共绿地并归入其指标计算。所以,这种道路外侧绿地,不应统计在道路绿化用地范畴内,它只起到加强道路绿化效果的作用。作者在山西省运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中试图探讨运用,但尚需研究后方有定论。

  2.1.1.5误区5:滨水绿带等连续绿带为何属于街头绿地?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中,将园林绿地统称为绿地,分为:G1公共绿地:G11公园:综合性公园、纪念性公园、儿童公园、动物园、植物园、古典园林、风景名胜公园、居住区小公园等;G12街头绿地:道路、河湖、海岸和城墙等设有一定游憩设施或起装饰作用的绿化用地。[5]那么滨水绿带等连续性很强的绿地布置在城市中的部分,一般情况下考虑其满足城市居民对河湖等水面的生活空间需要而归入公共绿地,这无可厚非。但作者认为《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把其列入街头绿地(G12)的分类不可取。街头绿地这一术语反映不出滨水及沿重要景观地段(如城墙、景观要求比较强的道路)通常标志性地表现为连续绿带的这种绿地的性质。同样,街头绿地和公园绿地并置,也反映不出两者原则上有何区分。从功能和用地性质上看,两者并无区分,只是目前业内认为,两者在用地规模和经营管理上的差异[4]。但实质上两者并无界分的明确界限,容易在城市绿地分类时造成各城市间缺乏可比性。因而,街头绿地这一术语,值得商酌?

  2.1.1.6误区6:风景林地与生态控制区绿地的归属

  在《城市绿化条例》、《国家园林城市标准》中,城市绿地系统的分类包括七类,其中一类是风景林地。风景林地这一概念,依据《城市绿化条例释义》,指的是“具有一定景观价值,在城市整体风貌和环境中起作用,但尚没有完善游览、休息、娱乐等设施的林地”。这一定义将用地类型限定在“林地”,而城市内部具有同样功能的农业、林业绿地在绿地系统中却无法体现出来。因而,在山西运城市和常州市绿地系统规划中,作者试图探讨性地提出了生态控制区绿地的概念,以取代风景林地这一术语。城市规划范围内的绿地是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组成成分,往往城市规划范围是以城市总体规划为依据制定的规划界限。如果城市绿地类型中包括风景林地这一类型,有些城市的用地范围内并无风景林地。因而对于各城市之间的绿地系统规划的横向可比性和规定性缺乏统一的基础,并且反映不出绿化系统的整体环境效益。生态控制区绿地的概念,是在“大环境绿化规划”和“生态系绿化规划”的总体指导思想下提出的。其需要绿化规划人员研究确定一个城市绿地系统体系自身应规划的范围,采取城市生态控制区界限和城市建成区界限两道规划界限来分别规划确定绿化系统的布局和规划指标。生态控制区绿地进一步细分包括农、林业绿地、风景林地、风景区绿地等。生态控制区绿地这一术语试图使城市绿地系统的各组成部分都综合地发挥生态效益,比较能够准确地反映城市绿地系统的组成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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