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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文化遗产的保护理念对我们的启示
王景慧:国外文化遗产的保护理念对我们的启示 中国风景园林网讯 2009年12月4日,"中国武夷山世界遗产保护高峰论坛"在福建省武夷山风景名胜区开幕,来自世界遗产领域的著名专家、学者、政府部门的领导,国内遗产地的同志以及媒体记者约160多人,就当前我国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面临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并共同发布了《中国世界遗产保护高峰论坛武夷山倡议书》。 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家委员会秘书长、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顾问总规划师、教授博导王景慧在论坛上作了主题为"国外文化遗产的保护理念对我们的启示"的发言。他介绍了国内外关于遗产保护方面的做法以及很好的例子,如挪威丹麦小镇、美国国家公园等;并提出了国内外文化遗产保护的一些新的概念,介绍了《西安宣言》,文化遗产中的新理念,如大运河、丝绸之路等文化线路,以及非物质文化遗等。
![]() 下面是王景慧在论坛发表的论文内容概述: 国外文化遗产保护理念对我们的启示 一、国外保护历史文化遗产思想的演进 从保护建筑艺术精品,如宫殿、教堂、寺庙,到保护与晋通人生活密切相关的一般建筑,如乡土民居、工业建筑等。 从保护文物到保护文物的环境,从保护单体的文物古迹扩大到保护历史地段、历史城市。 从重视古代文化遗产到重视近现代的文化遗广、从保护与当今生活已无关联的古建遗址,到保护现在还有人继续生活、继续使用的建筑遗产、历史街区等。 从保护单一要素的文化遗产到保护多种要素的综合性文化遗产,如保护包含若干国家、若干城市的"文化线路"。 从保护物质文化遗产到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并研究二者的关系,保护二者的综合体。 从专家保护、政府保护到民众保护、社会保护。 二、近年,国际文化遗产出现一些新的保护概念,这是对国际文化遗产保护体系的完善和发展,我们应该予以借鉴使之推动我国的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1,《西安宣言》 2005年10月在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第十五次大会上通过了《西安宣言》。就保护古建筑、古遗址和历史地区的周边坏境达成共识。 它延续扩展了《威尼斯宪章》文物古迹周边环境的概念,是国际文化遗产保护体系的完善和发展。 《西安宣言》认为,文化遗产的环境包括三点: 环境的自身物质实体和人们对这个环境的景观印象; 文化遗产与周边自然环境的关系; 文化背景和环境之间的联系,社会活动、习俗、传统知识等非物质文化遗产形式。 《西安宣言》提出了对文化遗产环境保护的操作程序,如评估,记录,监测,规划,国际合作等,但还没有提出保护的具体方法。《宣言》提出的文化遗产环境的这三种涵义,在我国的文化遗产中均有所有体现:中国的古建筑群体连同环境一体反映了设计匠心,其景观效果和艺术价值与环境是分不开的;中国古人处理与自然环境关系上有独特的成就,如城市选址重形胜,陵墓选址讲风水;中国文物古迹有丰富的文化背景,建筑讲礼制,名楼有诗文,保护环境才能保存深厚的文化积淀。对这些,我国已有保护方法还是值得肯定的。 我国的《文物保护法》规定,在文物古迹的保护范围之外再划一个"建设控制地带",其控制要求是不得危及文物安全,不得影响文物古迹的环境风貌。这种要求就针对了《西安宣言》中的第一点:环境的自身物质实体和人们对这个环境的景观印象,要保护环境的历史真实性和完整性。 对于第二点,保护文化遗产与周边自然环境的关系,要考虑现在的环境,更要考虑历史的状况,要保护"历史性的自然景观"。 对于第三点,要保护环境的文化背景,即社会活动、习俗、传统知识等非物质文化遗产形式。这要求我们不只保护物质的躯壳,还要重视文化遗产的人文价值,保存民俗活动,关心传统活动的场所。这方面将涉及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方法。 2,"文化线路" 1994年在"马德里文化线路世界遗产专家会议"上首次提出的"文化线路"的概念。 1998年,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ICOMOS在西班牙特内里弗召开会议,成立了文化线路科学委员会(CIIC)。 2003年世界遗产委员会在《实施保护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公约操作指南》的修订稿中加入了文化线路的内容,将其与文化景观、历史城镇、遗产运河共同列为文化遗产的特殊类别。 2005年在西安召开的ICOMOS第十五届大会将"文化线路"列为讨论的子议题。 2008年通过了《文化线路国际宪章》。 "文化线路"有三个特点:第一,通过不同地区、民族间的人和物资的交流,反映了文化的交流;第二,经历了历史上的较长期的演变和积累,反映出不同群体间的相互影响,而且形成一种特殊的历史现象;第三,"文化线路"的遗产丰富多样,包括了古遗址、文化建筑、历史城镇、文化和自然景观,也包括非物质遗产等多种内容。 文化线路的基本要素: 自然元素:是文化线路的载体,是研究文化路线各方面的大背景。 人工元素:包括交流线路的本身,还包括与线路功能相关的其他各种文物遗产点及可移动文物,他们是承托和反映文化线路价值的基础。 无形元素:文化的交流不仅通过物质的、有形的东西来体现,还可以通过精神和传统来体现,在文化交流中形成的文化传统及生活方式等非物质要素,反映着文化线路的特征和价值,也应成文化遗产的一部分。 文化线路的概念反映了对文化遗产认识观念的演变,它是一种新的保护的类型,也可以认为是认识遗产价值的一种新方法。 文化线路要作为一个整体来研究认识,它的整体价值大于各个部分价值之和。这个特性极大地影响到对遗产价值的认识,各处遗产单独评估,他们的突出普遍价值可能并不显著,若以其线路作为纽带从整体上分析就会发现其价值和意义。 文化线路的概念对中国大运河的保护申报世界文化遗产有重要的启示。 大运河文化遗产线路长,时间跨度大,运行至今仍能发挥作用,必然经历过历代不断的维修与更新,大运河各个时代的文物古迹虽完好程度不一,但放在"大运河"的体系之中就显出重要的整体价值,按"文化线路"的概念对大运河文化遗产重新审视和挖掘,我们对其的价值和需保护的内容将会有新的认识。 现在大运河沿线的《大运河保护规划》已经基本完成,开始编制分省的保护规划。规划中遗产项目的确定就反映了对文化线路遗产的新概念。 大运河历经千年目前仍在使用,遗产项目就要考虑构成运河功能的各个部分,如河道、水工设施等,而一些现代的工程是大运河功能延续的反映,是使大运河价值长存的关键因素,它是否也具有了遗产的意义呢?对于仍在使用的文化线路,要保持其动态功能,就必然会加入某些新的元素,如何合理对待这些维持、延续功能的新元素,是一个需要解决的问题。 从管理的角度出发,国家文物局已确定大运河的世界文化遗产项目必须首先是各级文物保护单位,这可能会影响大运河上的某些现代的工程项目。现在我国文物保护的类型越来越多,除文化线路外,还有乡土建筑、工业建筑等,他们对"文物保护单位"的"不改变文物原状"的保护原则的适用性是存在一定问题的,这是否会促进细化"文物保护单位"保护方法,按不同文物类型而区别对待呢? 3,非物质文化遗产 2001年UNESCO评选《人类口述遗产与非物质遗产代表作》, 2003年11月UNESCO第32届大会通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到2006年满30个国家批准缔约,开始生效。 我国2004年8月全国人大通过批准加入《公约》,现已有昆曲、古琴、传统丝织、南京云锦等26项进入"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名录",还有"羌族年节"等3项进入"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值得注意,他并非是包括了物质文化遗产以外的所有文化遗产,而是有特定的涵义。 它的曾用名称是民俗(folklore)、民间制作、口头遗产、口头和非物质遗产。日本有称"无形文化财"和"民俗文化财",韩国曾有"人间国宝"概念。只是在2003年UNESCO《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公约》和2005年中国《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中统一用了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一名称。 非物质文化遗产指的是"各民族人民世代相承的、与民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和文化空间"。 文化表现形式:民俗活动、表演艺术、传统知识和技能、以及与之相关的器具、实物、手工制品等。 文化空间:民间的和传统文化活动的集中地域,具有周期性或集体性的特定时间,是文化表现形式的传统表现场所。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点是依托于本身而存在,以声音、形象和技艺为表现手段,并一身口相传的方式使其延续。所以,对它的保护方式,一方面可以通过记录、整理转化为有形的形式加以保存,更重更要的是保护"口传身授"的代表性传承人,保存这些遗产赖以生存文化生态环境。 更需要说明的是,在我国历史文化名城中除有形的文化遗产之外,还拥有丰富多彩的传统文化,《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条例》中就有"继承和发扬优秀历史文化传统"的要求,这虽有非物质文化的含义,但它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有差别的。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要注意挖掘无形的历史文化内涵,认识本地的文化特色,学习历史人物的优良品德,有关需要保护的历代名人、历史事件、历史地名等,就不能归纳为"非物质文化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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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Aggi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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