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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忽视新中国优秀建筑
[日期:2009-08-14]  来源:文化传播网  作者:金磊   发表评论(0)打印



  近日在南京召开的中国近现代建筑文化遗产研讨会上,有专家披露,有评论者认为,新中国建筑几乎找不到经典项目,“垃圾作品”居多,甚至公开否认梁思成、刘敦桢等前辈开创的中国现代建筑事业;无独有偶,过了几天,在北京某学院召开的以“你心中的标志性建筑”为题的“建筑师茶座”上,前来参会的30多个建筑学本科生及研究生说不全北京不同时期的“十大建筑”,甚至不知道人民大会堂的总建筑师张镈的名字,还在研讨中将1999年在北京召开的第20届世界建筑师大会上确定的建筑经典,如北京民族文化宫视为单纯追求民族建筑形式的反例……笔者对此感到极为吃惊。

  我们强调文化遗产保护,就不能忽视作为文化遗产的建筑文物,既要强调保护以中山纪念建筑为代表的辛亥革命后的中国近现代建筑,也应该考虑到量大面广的新中国建筑。

  我国近现代建筑保护工作由来已久。1949年解放前夕,周恩来特别指示要注意保护各地重要的建筑。1953年10月,针对城市基本建设工程引发的文物保护问题,中央政府发布了《关于在基本建设工程中保护历史及革命文物的指示》;1960年11月,国务院通过了《文物保护管理暂行条例》和第一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名单,1961年3月公布了180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其中涉及革命遗址及革命纪念建筑32处;1996年11月,国务院公布了第四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名录,共计250处,原来的“革命遗址及革命纪念建筑”类型被“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取代;2006年6月,国务院批复了第六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名录,第一个“文化遗产日”活动在全国展开,极大地促进了各地对近现代建筑的保护。

  然而,人们对近现代建筑保护的文化视角多集中在1949年以前,对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建筑缺少保护意识,甚至一段时间内在全国连续出现寿命低于20年的有纪念意义的建筑被拆毁的事件。虽然各地按国家的要求出台了一系列保护近现代建筑的规定并确立了保护名单,但保护的力度和措施明显不够。

  对新中国优秀建筑的保护,笔者提出五方面的建议。其一,要将新中国建筑遗产的保护纳入各级政府的管理视线中,尤其要按各城市确定的历史名城及保护范围展开新城建设;其二,要立即按重要度整理并总结各城市新中国以来的优秀现代建筑名录,争取纳入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系列之中;其三,在全社会加大对建筑文化及艺术保护的宣传力度,不允许以各种借口对现代优秀建筑进行破坏;其四,媒体要加强对新中国建筑艺术成果的宣传,正确引导建筑创作;其五,鼓励充分开展建筑艺术评论,并记住那些为新中国建筑事业做出贡献的优秀的建筑师,要站在保护国家建筑文化遗产的高度,关注新中国优秀建筑的保护与清查,重视和保存新中国六十年的建筑史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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