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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麦的国土空间规划及启示
丹麦地处斯堪的纳维亚半岛,国土面积4.3万平方公里,人口547万,2005年国民生产总值约2585亿美元,人均CDP为4.7万美元,是欧洲最发达的国家之一。丹麦几乎没有矿产资源,也没有大的河流,土地面积相对狭小,但开辟了一条合理进行空间规划的成功途径。 一、丹麦空间规划背景 1.空间规划所面临的挑战 空间规划的目的是提高和保持城市和乡村地区的质量。空间规划所面临的挑战也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发生变化。 首先,从20世纪50年代到70年代中期,丹麦人口增长,生活水平提高,人口从农村迁移到城市。大型住宅区建立在历史文化古城中心之外的郊区。随着建筑产业化以及人们的生活越来越富裕,人们的居住面积越来越大,商业性建设也随之空前增长。这些郊区原计划含有住宅区、商业区、中心区和服务功能区,目前已占据了已开发的城市土地一半以上的面积。 其次,运输方式同时也发生了急剧变化。私人汽车的数量快速增长,越来越多的货物通过卡车来运输。过去的城市是通过铁路来连接,人们工作和生活在同一个城市里,而上述这些变化无疑改变了人们对城市的概念。 第二,丹麦人口最近20年中呈中等速度增长,建筑数量下降。住宅建设量减半,主要是高密度的低层房屋和高层公寓。而现今的丹麦城市政策是强调对老城区进行改造,提升城镇的空间和建筑质量。农村政策和区域政策的目标是在城镇和乡村之问、在各个区域之间建立一种平衡。服务行业在总就业人数中的比例增加,这为城市改造提供了机会,同时可以将城市功能整合到同一个市区中。基础设施的扩大,如公路、铁路、高压线、风力涡轮机和废水处理厂的扩建,改变了乡村的景观和土地利用状况。农业生产的改变,包括非常大型的养猪场,也有类似的影响。运输量的大量增长要求在空间规划中对产生运输需求的功能确定适宜的位置。 此外,可持续发展的原则是以保护和改善当地的环境质量为基础,这一原则已经取代了以前只注重增长的规划方式。 2.丹麦空间规划的特点 一是解决区域发展不平衡问题。 二是促进人口在空间的合理分布问题。人口空间分布及其变化对于描述空间结构,进而分析城乡结构、区域布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哥本哈根市根据人口变化趋势,预测了2010年、2020年、2030年的不同空间需求,并相应确定了一些区域的发展和建设次序等。对人口空问分布的研究,有助于判断是否出现人口流动盈余,中心城市开发潜力是否已充分发挥,城市扩展边界应在何处等问题。 三是贯彻可持续发展的理念。空间规划要使空间发展满足这一代人的需要,但同时要以不损害下一代人的发展利益为前提。现在规划理念,就是要将分散的集中式聚落结构布局理念,与大区域的、具有生态效应的开敞空间理念结合起来,也就是促进人口分布、经济布局与资源环境相适宜。 3.空间规划的战略要点 一是大均衡、小集中。即从整个国家的空间布局看,人口、经济等在国土空间总体上均衡分布;同时,在较小区域范围内,则要实现人口、经济的集中分布,提高土地等资源的利用效率。 二是划分空间结构类型,明确功能定位。为将规划目标和原则在空间上具体化,基于特定的需要,对国土空间做出某种类型的空间结构划分,这是制定和实施空间规划及政策的前提。丹麦则划分了城市区、休养区和农村区等,其中农村区占全国面积的90%。在城市区和休养区,开发要按照地方规划和规章进行;而农村地区则只允许从事与农业、林业和渔业直接相关的商业开发活动。 二、丹麦的空间规划法及法律制度 20世纪70年代以来,丹麦开始进行规划制度改革,并加快了城乡规划立法工作。目前,丹麦正在执行的是1992年开始实施的《规划法》。这部法律是以《国家、区域规划法》、《城市规划法》、《城市和乡村地区法》等为基础修改形成的,其立法目的是保证所有的规划在土地利用和配置方面综合考虑社会利益并有利于保护自然和环境,旨在实现包括人居条件、野生动物和植物保护等方面的可持续发展。 丹麦具有简单而明晰的空间规划系统,责任明确。规划法将丹麦空间规划的责任授予环境部长、12名区域规划权威专家和271个城市理事会。城市理事会负责城市综合规划、局部详细规划以及农村地区建设和土地利用变化的审批。12名区域规划权威专家负责区域规划。环境部长可以通过国家规划动议对分散规划产生影响。政府可能从国家利益出发否决城市理事会和区域规划权威的规划方案。规划方案可能上诉到自然保护裁决委员会。但是只有规划方案中的法律问题才能提交上诉。 根据1970年代经修正的规划法,将决策权力进行分散,促进公众参与规划过程。丹麦的规划法常常被认为是一种积极的和谐模式,为规划过程制定了明晰的规则。 1.规划法的主要特点 (l)分权 市理事会、县理事会和大哥本哈根当局实际负责空间规划。 在每个4年选举期,区域规划管理部门对区域规划进行修改。在选举期的前两年,各城市理事会发表城市规划的政治战略,同时确定城市规划的修改程度。 在必要的情况下要制定局部规划。对于大型开发项目,在开工前需要一份局部规划。 (2)公共参与 规划法的基本内容之一就是在规划采纳之前鼓励公民参与规划过程,因此要在规划提案采纳之前公布该规划提案以及规划的背景报告。市理事会设定的期限至少为8周,在此期间财产所有人、邻近居民、非政府组织、公共管理部门等可以提出他们的方案或者反对意见。 在规划部门制定特定提案之前,也要留有一段时间让公众对区域或者城市规划的重大修改进行评论。很多县市通过互联网来发布规划提案以及所采纳的规划方案。 (3)滨海带和零售业的特定规则 规划法中包含滨海带和零售业规划的特定规则,目的是尽可能不在滨海地区进行项目开发和设施安装。在丹麦中小城镇建立各色各样的零售商店也是零售业规划的目标。 (4)地方21世纪议程进展评估 几年前,丹麦的县市理事会为了21世纪的可持续发展做出贡献,发布了一项战略,即地方21世纪议程。环境部长每4年就地方21世纪议程的工作进展情况向议会提交一份报告。 (5)环境影响评价 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大型开发项目,在开工前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且要公开听证。《规划法》中有关环境影响评价的条文表明丹麦在贯彻执行欧盟的规 2.空间规划编制程序 区域规划每四年修订一次。区域规划草案或者修订内容确定后,区域规划机构将扼要公布新的规划中的主要内容,广泛征求各方意见、提议等。征求意见的时间不短于8个星期。同时,区域规划机构还要公布一份报告,描述以前的规划和预期规划的变化,并对发展作出估价。如果某个机构在限期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区域规划机构反对该规划时,有关组织和团体就必要的调整和修改达成一致意见以后,规划才能最终被采用。按照法律规定,区域规划机构应公布最终采用的规划。 报告要送达环境部长和有关部门及地方机构。 市规划的修订程序与区域规划基本相同。 局部规划草案也要按照类似区域规划的修订要求进行公告,不同的是,还要专门通知提案涉及的不动产所有人和使用者;区域外受影响的不动产所有人和使用人;有权提出申诉的地方协会及全国性协会。另外,与文化遗产有关的,还 应同时告知文化遗产专家委员会。公告时间为8个星期。期限终了时,市议会可以采用最后的规划。但是,如果存在反对意见,在征求意见期满四个星期后,局部规划修改后才能被采用。市议会负责公布规划,同时将公告复印件送达规划范围内的财产拥有者、在征求意见期对规划提出异议的单位和个人等。
编辑:justi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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