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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古村落保护有了新法规
[日期:2010-12-24]  来源:现代快报   作者:   发表评论(0)打印



  近日,苏州规划局发布公示,新的《苏州市城乡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11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此《条例》由苏州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制定,经江苏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是江苏省地级市首部关于城乡规划的地方性法规。

  《条例》不仅是对城乡规划相关上位法在苏州的延伸和细化,更是利用苏州作为“较大的市”所具有的地方立法权,通过地方立法体现苏州特色,及时把城乡规划中的先进理念和成功经验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固定下来。

  古城保护区内不准再搭建

  《条例》明确将历史文化名城作为城市发展目标之一,同时专设一章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的保护作出了规定。

  根据规定,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的规划管理,应当保持传统的空间格局,保护古典园林、文物古迹、古树名、水系、古城墙遗址和古建筑,保护区域轮廓线和主要视线走廊;不得在保护区范围内新建、扩建工厂和大中型仓库,不得在古城墙等遗址保护范围内建造建(构)筑物;新建建(构)筑物应当与传统风貌相协调,现有与传统风貌不相协调的建(构)筑物,应当根据规划要求逐步改造;街坊改造应当保持传统的建筑特色,古建筑修缮不得随意改变原有结构。

  苏州规划局相关人员表示,为了更好地保护苏州历史文化遗产,体现地方化特色文化,明年将可能出台相应的地方性法规,来落实古村落的保护办法。

  违规建设按造价5%-10%处罚

  根据《条例》,在城市、镇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内容进行建设,或者利用失效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可以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处以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编辑:anna |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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