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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中国环境状况公报
[日期:2000-06-04]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作者:   发表评论(0)打印



海洋环境

    1999年,我国近岸海域海水污染严重,近海环境状况总体较差,海洋环境污染恶化的趋势仍未得到有效控制。

  状况

  近岸海域水质

  我国近岸海域东海污染最重,其次是渤海,南海、黄海水质相对较好。

  据近海368个站位的监测结果,1999年中国近岸海域以劣四类和二类海水为主,分别占31.5%和28.5%;一类海水占14.7%,三类占10.3%,四类占15.0%。主要污染指标是无机氮和活性磷酸盐;部分海域石油类和化学需氧量超标率较高,局部海域重金属铅超标。

  四大海区中,劣四类海水测点比例最高的是东海海区,达53.0%;其次是南海海区,占其测点数的34.7%;渤海占18.6%;黄海占18.2%。

  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上海、浙江、广东等省市近岸海域污染较重,海南、山东等省近岸海水水质相对较好。

  赤潮

  1999年,中国海域共记录到15起赤潮,比1998年减少7起。15起赤潮中,以7月13至21日发生在辽东湾的夜光藻赤潮面积为最大,达6300平方千米,持续9天。赤潮生物仍以甲藻类为主。1999年的赤潮未造成人员中毒事件。

  废水和主要污染物接纳量

  1999年,中国近海接纳工业废水量为36.6亿吨,比上年减少3.2亿吨。其中渤海5.6亿吨,黄海7.1亿吨,东海14.8亿吨,南海9.2亿吨。

  1999年,中国近海接纳废水中化学需氧量为111.1万吨,占工业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的16.1%,比上年减少29.3万吨。其中渤海35万吨,黄海18万吨,东海32万吨,南海26万吨。

  措施与行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修订 1999年12月25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明确了海洋环境管理各有关部门的职责和权限,增加了“海洋环境监督管理”和“海洋生态保护”两章,设立了“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对海洋环境的污染监督管理”、“海洋生态保护”和“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三章,增加了对重点海域实施排污总量控制制度和溢油应急计划等内容,并充实了法律责任条款。

  国务院批准的“渤海碧海行动计划”启动 1999年,渤海综合整治项目启动。由环渤海三省一市(河北省、辽宁省、山东省、天津市)为主体、环渤海经济圈各省市参加的渤海综合整治项目,是以渤海资源开发、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和实现环渤海经济区的社会经济持续、健康、跨越式发展为总体目标,以污染控制、环境治理、资源环境修复、生态环境修复和灾害预防控制为主要内容,重点开展河口湿地保护与生态修复、海湾污染防治、健康养殖、潮间带生境修复和赤潮、溢油、海冰灾害预警预防等工程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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