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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园林公布公司章程
[日期:2009-12-21]  来源:搜狐证券  作者:   发表评论(0)打印



  北京东方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北京东方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经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北京东方园林有限公司变更为北京东方园林股份有限公司的通知》(京政体改股函【2001】48号)批准,以发起设立方式由北京东方园林有限公司变更设立;公司于2001年9月12日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码为:1100002416896。

  第三条 公司于2009年11月6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450 万股新股,并于 2009年11 月27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为:

  中文名称:北京东方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Beijing Orient Landscape Co.,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甲12 号电子城科技大厦 3 层 313 号】

  邮政编码:100016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08.13 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首席设计师。

  第二章 公司经营宗旨和经营范围

  第十二条公司宗旨:专注于园林绿化领域的设计、施工、研究和开发,致力于使人类与自然更加和谐、使人类生活更加舒适和健康的崇高事业;本着追求完美、客户第一、不转包、不挂靠的经营原则,坚持设计创新、质量创优、服务一流的宗旨,通过满足顾客最大的需求,追求股东财富的最大化;以崇高的道德准则从事经营活动,关注并兼顾员工、客户、社区等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并承担社会进步,人类和谐发展的责任。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研究、开发、种植、销售园林植物;园林环境景观的设计、园林绿化工程和园林维护。

  公司根据国内和国际市场趋势、业务发展需要和公司自身发展能力,经股东大会决议并经有关政府机关批准,可适时调整投资方针、经营范围和方式。

  公司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可设立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分公司、代表处等。

  公司章程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八条 公司设立时的股份总数为3366.13万元。公司发起人以及设立时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分别为:何巧女2692.9040万股,唐凯405.6186 万股,刘骅

  168.3065 万股,陈允中33.6613 万股,付颀年33.6613 万股,桑俊 17.8405 万股,程慧琪14.1378万股;发起人以北京东方园林有限公司2001 年6 月30 日经审计的净资产按1:1 的比例折股。

  第十九条公司在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股票后的股份总数为5008.13万股,均为普通股。公司根据需要,经国务院授权的审批部门批准可以根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设置其他种类的股份。

  第二十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公司章程

  (一) 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

  (二) 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 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编辑:jojo |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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