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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
[日期:2009-08-31]  来源:人民网  作者:   发表评论(0)打印



国务院法制办:编制土地城建等规划须征求公众意见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将于10月1日起施行

    采访人: 本报记者 秦佩华  解读人:国务院法制办有关负责人

  国务院日前公布了《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将于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这将对我国的环保工作和生态文明建设带来哪些影响?本报记者就此采访了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有关负责人。

  从源头上预防环境污染

  区域流域规划要做环评

  随着经济建设的发展,环境保护虽取得了积极进展,但环境形势严峻的状况仍然没有根本改变,而且逐步呈现区域性和流域性特点。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在编制区域、流域和自然资源开发利用规划以及产业发展建设规划时,对规划实施可能产生的环境问题缺少整体考虑,没有对规划进行充分的环境影响评价,规划实施后出现了不少问题,影响了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为从源头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环境影响评价法设专章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作了规定,对规范和促进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从几年来贯彻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法的实践情况看,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还存在很多问题,需要通过制定行政法规作出具体、详细规定。

  条例规定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和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以下称综合性规划),以及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以下称专项规划),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拟订,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重点评估整体影响

  结论作为决策依据

  条例明确了规划编制机关是环境影响评价的责任主体,并从评价的内容、依据、具体形式以及公众参与等方面进行了规范:首先,在评价的内容上,要求重点分析、预测和评估规划实施可能对相关区域、流域、海域生态系统产生的整体影响,规划实施可能对环境和人群健康产生的长远影响,以及规划实施可能产生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环境效益之间以及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之间的关系。其次,在评价的依据上,要求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标准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和技术规范。再次,在评价文件的具体形式上,要求对综合性规划和专项规划中的指导性规划编写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对其他专项规划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最后,在公众参与上,要求对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专项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公开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查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附具对意见采纳与不采纳情况及其理由的说明。

  对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是保证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的重要手段。在审查的内容和程序上,条例要求审查小组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基础资料、数据,评价方法,分析、预测和评估情况,提出的对策和措施,公众意见情况,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等6个方面的内容进行审查。规划审批机关在审批专项规划案时,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意见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

  跟踪评价规划实施

  建立区域限批制度

  条例规定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规划实施后,规划编制机关应当组织环境影响的跟踪评价,发现产生重大不良环境影响的,应当及时提出改进措施,向规划审批机关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现产生重大不良环境影响的,也应当及时向规划审批机关提出采取改进措施或者修订规划的建议。规划审批机关应当及时组织论证,并根据论证结果采取改进措施或者对规划进行修订。

  条例建立了区域限批制度,规定规划实施区域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总量控制指标的,应当暂停审批该规划实施区域内新增该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编辑:Aggie |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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