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园林局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园林绿化及设施养护招标投标办法》的通知-地方法规-中国风景园林网-中国风景园林领先综合门户
石家庄市园林局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园林绿化及设施养护招标投标办法》的通知
[日期:2010-12-21]  来源:石家庄政府网  作者:   发表评论(0)打印



 2.石家庄市园林绿化及设施养护管理承包合同

  附件一:

  石家庄市园林绿化及设施养护招投标规则

  一、招投标范围

  石家庄市园林局依据《石家庄市园林绿化及设施养护招投标办法》、《石家庄市绿化养护管理技术规程》进行园林绿化养护招投标管理工作。招标工作由市园林局组织进行。

  凡具有经建设部门核准颁发的园林绿化工程资质和园林绿化养护资质证书、并且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投标单位应具备条件的法人单位均可投标承揽园林绿化养护任务。(最低是三级以上资质)

  二、招投标程序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按下列程序进行园林绿化养护招标:

  (一)由招标单位编写招标文件。

  (二)发布招标信息或发出招标邀请书;

  (三)投标单位报名参加养护投标,按招标要求填写投标申报表,如实登记本单位的有关证件,包括主管部门核发的法人证书、资质等级、单位简历和技术装备情况等。

  (四)招标单位编制资格预审文件,通过资格审查,选定投标单位。

  资格预审文件包括: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须知、资格预审申请书格式及预审的评分办法。

  资格预审主要审查投标单位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人员情况、机械设备情况等。根据预审得分情况确定投标单位,一般一个标段投标单位为5—7个。

  (五)向合格的投标单位发招标文件,向投标单位介绍任务概况,提供图纸、管理资料、台帐、原始养管记录、工程量清单及拦标价等情况;

  (六)组织投标人现场踏勘,并对招标文件答疑;

  (七)投标单位根据招标文件,制订园林绿化养护方案,填写标书,按时密封报送招标单位。

  (八)建立评标小组,制定评标定标办法;

  (九)招标单位负责组织审标、评标,并在有关部门监督下,召开开标会议,当众启封标函、公开标价和养护方案。

  (十)评标、定标。招标单位根据市园林局的标底或拦标价,由评标小组按照投标单位提出的标价、养管方案、绿化养管质量标准等条件要求,公正评标。确定中标单位。

  (十一)招标单位向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由中标单位签收。

  (十二)业主单位与中标单位签订承、发包合同。(合同文本附后)

  三、招标文件主要内容

  (一)投标须知。包括工程名称、工程坐落地点、发包范围、发包方式、养护要求、开竣工日期、质量要求、投标截止及开标日期等内容;

  (二)投标保证金数额。投标保证金最高限额不超过项目预算养护经费的2%;

  (三)施工图纸、设计资料、设计说明书、地质勘探资料、绿化现状平面图、设施管养记录、植物材料明细表;上下水及园林土建设施明细表等;

  (四)养护工程量清单;

  (五)采用的技术规范、养管质量要求、检查标准;

  (六)合同主要条款:包括合同价格、养护工作内容、养护技术规范、质量标准、工程款的支付、结算方法、违约责任等;

  (七)招标书的编制要求及评标、定标原则;

  (八)招标工作安排:领勘现场日期、交底、答疑时间、投标起止日期和开标日期、地点及联系方法等;

  (九)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四、投标文件主要内容

  投标单位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认真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内容包括:

  (一)企业简况;

  (二)标书综合说明;

  (三)按照招标单位提供的养护资料、工程量清单图纸、根据现场实际情况编制的工程造价表、主要材料报价表、标底构成;

  (四)养管方案、养管进度工序、质量、安全保证措施;

  (五)投标养管单位的资金基本情况、机械状况、人员技术结构等;

  (六)现场与资料需要说明的事项;

  (七)对合同主要条件的确认说明。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书作废:

  (一)未按规定密封;

  (二)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字迹模糊、辨认不清或内容不全;

  (三)未加盖单位印章、法人代表人印章;

  (四)逾期送达;

  (五)投标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参加开标会;

  (六)其它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事项。

  六、招标单位的权力和义务

  (一)对招标任务的投资负责;

  (二)定标后不得借故拖延签订合同或改变养管资质单位;

  (三)对中标单位养护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管理;

  (四)对违反合同行为按合同法有关规定处理。

  七、投标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一)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参加投标,承揽养护任务;

  (二)对报出的标函负责、标函方案和标价计算(包括打印的误差)不得随意更改;

  (三)中标后不得借故改变标中内容或退标;

  (四)不得串通作弊,哄抬标价,不得有损害国家和他人利益的行为;

  (五)中标人应当就承包项目向业主单位负责,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编辑:joe | 阅读:
【 已有(0)位网友发表了看法  点击查看
网友评论(调用5条)  更多评论(0)
表情: 姓名: 字数
点评:
       
  • 请尊重网上道德,遵守各项有关法律法规
  • 承担一切因您的行为导致的法律责任
  • 本站有权保留或删除留言中的任意内容
  • 本站有权在网站内转载或引用您的评论
  • 参与评论即表明您已阅读并接受上述条款
最新推荐
企业服务
');var k=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