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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而夭 中国建筑究竟怎么了?
[日期:2010-04-13]  来源:中国风景园林网整理  作者:   发表评论(0)打印



    建筑短命鬼 在于缺乏铁血问责

  城市建筑多成为“短命鬼”,我认为,关键在于缺乏严厉的行政问责。

  既然“短命鬼”建筑严重浪费了财政资金,污染了环境,损害了城市的整体规划,给大众造成了公共损失,就应该对当事人进行雷厉风行的问责,站在节约型社会的高度,站在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发现一个,处理一个,摘他的乌纱帽,绝不手软。

  可全国各地的“短命鬼”建筑层出不穷:比如上海市延安路高架外滩下匝道设计寿命50年使用了11年就寿终正寝;武汉“外滩花园”违反国家有关规被起爆拆除付出了上亿元投资;南京紫金山“观景台”被爆破后数百万元国有资产流失。可你见到一个官员因之而受处罚,一个当事人被问责吗?没有!不但没有,这种拉动了GDP的攀升的做法还会成为某些官员装点门楣的政绩。

  为什么没有人被问责,因为缺乏规范的法律支撑,作为城市成规划的权威性法律——1990年实施的《城市规划法》,已经出现了一定的精神落伍,比如第五章的“法律责任”,对于城市规划违规情况处罚过于轻微,“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单位的有关责任人员,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建筑和规划违规后,一般性的处罚就是“行政处分”和“责令退回”,根本就没有“问责”和“追究当事领导人的行政责任”的法律条文。正因为这样,一些地方官员才敢“偷偷卖地”、动辄搞“野蛮拆迁”,不惜将阻挡拆迁的群众埋到废墟里、对群众的自焚抵制拆迁视而不见。推倒重来的“推土机情结”非常浓郁。制造层出不穷的短命建筑,也就不足为奇了。

  还有一点,《城市规划法》,从第11条到20条都强调政府对城市规划的责任性和权威性,“城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城市规划。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城市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分别组织编制全国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城镇体系规划,用以指导城市规划的编制”,而城市主体——广大人民群众的参与性和知情权却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这就意味着,城市规划本来就是地方政府的分内事,政府态度开明了,可以象征性听取群众意见,地方政府不够开明,不听取群众意见,也是有法律依据的。很多地方的“权力审美”盛行,与这种城市规划法律约束力的淡化虚无不无关系。

  为了杜绝短命建筑,仅仅发布一些危言耸听的数字来震撼是眼球是不够的,更重要的是,要及时修改《城市规划法》,将对违规建筑、违规规划的处罚上升到重罚高度,将民声纳入城市规划的重要构成,就像西方国家一样,上升到法治高度,谁也不敢触碰,“短命鬼”建筑就能得到有效遏制。

编辑:justin |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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