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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保护呼唤法律法规“专属化”
[日期:2009-06-19]  来源:  作者:席锋宇   发表评论(2)打印



  新年伊始,江苏省常州市对外公布了其市区内第一批历史建筑物名单,共33处。这批建筑物的名单是为进一步加强对历史建筑的保护,继承优秀历史文化遗产,在对市区历史建筑普查的基础上,经专家综合评估和社会公示后确定下来的。这批历史古建筑的公布不能不提一个重要法规依据——2008年颁布实施的针对建筑类文物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文物保护法明确规定了文物的范围:包括可移动的和不可移动的一切历史文化遗存,在年代上不仅限于古代,而且包括了近、现代,直到当代。正是因为种类繁多,年代不一,文物保护出现了许多难点。其中之一就是文物法律体系虽初步建立,但缺乏操作性强的各类细则,保护中法律功效略显薄弱。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文物保护领域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这给文物保护提出了更加严格和精细的要求,法制建设脚步的缓慢和文物保护的迫切需要这一对矛盾尤为突出。近年来,无论是国家文物部门,还是文物专家都在关注这一问题,大家达成一种共识,那就是文物保护需要加快法律法规“专属化”的脚步,分门别类,区别对待,才能更好的保护属于中华民族的这些“瑰宝”。

  大运河保护办法正在起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出台的背景,就是随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各地城镇化进程明显加快,建设与保护的矛盾日益突出,一些地方过度开发和不合理利用,许多重要历史文化遗产正在消失,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遭到严重破坏。一些地方重开发、轻保护,不注重保护真实的历史遗存,新建“假古董”,造成许多历史建筑被损毁。

  如何保护好老祖宗留下来的“老房子”是许多文物工作者一直在思考的问题。北京市文物局一位负责城市古建筑保护工作的张姓工作人员向记者感叹说,过去是只能重视,苦于没有“尚方宝剑”。而去年7月1日起施行的这个条例恰如“及时雨”。

  中国文物学会名誉会长,文物专家谢辰生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实际是对文物保护从认识到实践不断完善的一个佐证。

  “最初文物保护就是指一件件东西,后来由可移动到不可移动的文物进行保护,还是在保护东西的范畴。再后来认识到光搞一个点不行,还要搞物与物本身相关的环境,这就是又一个发展,从点扩大了。到了历史文化名城不仅仅是一个点,而且包括线,包括面。”谢老说:“所以这种认识催生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定和出台。”

  “制定长城保护条例的呼声也有多年。”国家文物局副局长董明康说:“生态环境的侵蚀,加之人为因素的破坏,随意性的工程建设、旅游开发和农耕生产等不规范行为,进一步加重了长城的损坏程度。我们迫切需要在法律层面上把人们的认识和行为引导到保护长城上来。”

  2006年12月1日开始实施的《长城保护条例》,是我国第一次针对单体文物出台的专项保护法规。记者近日从国家文物局获悉,他们正在着手起草《大运河保护管理办法》,单体文物的保护开始逐步走入法制化轨道。

  博物馆条例草案稿已上报

  历史名城、长城不管怎么说,已经拥有了这份“法律幸福”,而在我国,还有许多种文物类别的立法工作存在着瑕疵。要么是“无法可依”,要么是“有法过时难依”。

  从某种角度来说,了解一个地方的过去和现在是从博物馆开始的。一座博物馆就是一部物化的发展史,人们通过文物与历史对话,穿过时空的阻隔,俯瞰历史的风风雨雨。而就是这样一个能起到“维系中华民族团结统一的精神纽带”的重要方面,却没有一部专门的法律保护,只有一部管理办法。

  国家文物局局长单霁翔曾分析说:“我国博物馆事业在前进中还有一些亟待解决的矛盾和问题。这些主要问题是:定位不清,保护管理情况混乱;社会化水平低、办馆主体单一;地区发展不平衡,品类发展不平衡;博物馆藏品来源匮乏;藏品建账、分级、建档和备案管理工作滞后等。”他说,当前博物馆立法的滞后已经严重制约了我国博物馆事业的进一步发展。因此,尽快制定博物馆条例,加强规范管理和引导扶持,已经成为我国当前博物馆工作中一项迫切任务。

  国家文物局政策法规司副司长何戍中在接受采访时坦率地指出,博物馆作为重要的社会服务机构,长期以来对其法律地位并未进行明确的定性,这给博物馆的管理和运行带来了很多麻烦:博物馆的权利和义务到底是什么?它怎样合法设立?关闭时又应该怎么办?这些问题的解决都亟待制定高层次的法规。可喜的是,去年博物馆条例草案稿已上报国务院,并向社会征求意见,相信条例出台的日子不远了。

  水下文物保护法规待完善

  “南海一号”出水曾在2007年岁末占据了媒体的重要版面,与此同时水下文物这个平日里并没有多少人关注的文物点出现在了公众视线中。但是,我国目前水下文物并未能因公众注意少而“安睡”。在巨额利润的驱动下,有越来越多的人加入了沉船打捞的队伍,利用各种手段在各个海域搜寻那些可能满载宝物的沉船。在中国海床上静躺了千百年的众多珍宝,如今正通过一条条隐蔽的商业通道四散、流失。

  谢辰生介绍,现在对打捞海底文物有约束的国际法规是1982年制定的《联合国海洋公约》,但公约中提出的条文大多概念含混不清,缺乏可操作性,来源国难以真正依此维护自己应有的权利。而我国相关文物法对于海底文物遗产的规定也不尽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只是笼统地规定了只要是位于中国领海内的遗产,都应属于中国所有;而对于中国领海外的其他海域、可以确认为起源于中国的文物,仅仅规定了辨认的权利,显然不利于我国文物所有权的保护。此外,对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这两个具有特殊地位的区域内海洋文化遗产的归属,条例中也没有作出任何的相关规定。这就使一些违法盗捞、抢捞的商业公司,更加有恃无恐。尤其让国人感到愤慨的是,在现已出水的这些大量沉船中,不仅很多是中国沉船,满载的是中国珍宝,而且出水地点极有可能就在中国海域。该条例需要修改和完善的现状不言而喻。

  文物如何得以有效保护的问题关系子孙后代,不容忽视。有文物专家指出,虽然从目前情况来看,我国的文物保护法律体系已基本上形成了纵向的法律层次,但是,作为文物保护的法律体系来说,仅有层次是不够的,应该考虑每个层次中的横向法律制度的完善。使在文物保护法中规定的较原则的东西,到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的层次中给予细化,实现较强的可操作性。

 

编辑:xuan88 |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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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楼
匿名 发表于 2009-10-27 14:57:47
文物治理也要象治水那样以疏为主而不是全部都是堵.国家未发现的就应该以疏,国家明确标志明确点那就要确切派员保护而进行堵.
第 1 楼
匿名 发表于 2009-10-27 14:55:36
aa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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