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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有东方建筑特色的文物建筑保护维修理论
[日期:2010-04-15]  来源:中国风景园林网  作者:罗哲文   发表评论(0)打印



关于建立有东方建筑特色的文物建筑保护维修理论与实践科学体系的意见

  一、问题提出的理论基础

  人类世界、人类社会,由于地球上各个部位自然条件的差异,由于人们生存环境的差异,生活状况的差异等等,产生了各种不同的差异,语言文字、风俗习惯、生活方式、宗教信仰、衣冠服饰以至不同的肤色人种等等。世界上的建筑即是在不同的自然条件和文化环境中产生出来的,因而形成了各个国家、各个民族、各个地区不同形式、不同风格、丰富多彩的建筑艺术。在近代建筑史上,也曾经有过一度以“现代主义建筑”(modernism in architerture)为代表的所谓功能主义、世界主义的流派,企图抹杀建筑的民族、地区、国家的特色,否定建筑的文化传统。但也正因为它违反了事物存在的客观规律,在它存在了短短几十年后就被人们抛弃了。其原因也正是建筑不仅是住人的机器,建筑和其他世界上的事物一样都是千差万别的,不能强求一个模式。

  理论是实践经验的总结,因而它有指导实践的意义。实践的经验又回过头来不断丰富理论,完善理论,改进理论,因而理论也是不断发展的。理论虽然有普遍的意义,但它不是千篇一律的,一成不变的,而是根据客观的情况而适应、而发展、而完善、而改进。这就是这篇文章的的理论依据。

  我这里谈到的东方建筑特色,只是从构建筑出发,其他各种建筑材料结构的建筑,也应根据其各自的实际情况出来。就是以木结构为主的东方国家,也有各自的国情和实际,本文中谈到的问题主要是从中国的国情和实际出发,其他的国家和地区,是否和如何从本国、本地区、本民族的实际出发,我想他们会做出自己的正确决定。

  近一个多世纪以来,国际上许多文物古迹保护方面的专家学者在理论与实践方面都做出了重大的贡献,除了专门著述之外,还产生了如像《雅典宪章》、《威尼斯宪章》、《佛罗伦萨宪章》、《华盛顿宪章》、《巴拉宪章》等国际性文件。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及其《保护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公约》和具体措施更把这一人类崇高的伟大事业发展到一个新的科学水平。其中许多指导性原则和规定都是十分重要的。但是它并不排除根据本国、本地区、本民族的实际情况来进行工作,而且还特别强调保存各个国家、各个地区、各个民族文物建筑特色的重要性。

  中国是一个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保存下来的文物古迹非常丰富。在文物保护发展史上和世界许多国家一样,大都有着一个共同的发展规律。早在三千多年的帝王、官府就有保护宫殿、坛庙、陵墓、衙署等等的规定。在中国民间还有一个优良的传统,对于保护公益建筑、公共工程、寺观祠馆等以乡规民约方式立碑刻石共同遵守。到了近代随着社会与科学的发展,把文物保护提高到了历史科学、文化艺术价值的水平。1928 年国民政府成立了“中央古物保管委员会”,并于1930 年公布了《古物保存法》,把文物建筑保护列入了国家保护古物的事业之中。

  1949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文物建筑保护在防止人为破坏和自然破坏方面取得了丰硕的成果和宝贵的经验以及值得借鉴的教训。在将近半个世纪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学习与借鉴东西方文物保护维修的理论与经验与取得了很大的收获,已经具备了创立“具有中国特色的文物保护理论与实践科学体系”的条件。

  二、文物建筑的最大价值在于它本身的存在

  文物建筑的定义是当作文物保护的建筑物,在中国过去称之为古建筑,现在还在如此称呼。目前文物建筑已扩大了古建筑的范围,在1996 年国务院公布的第四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名单中,还包括了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建筑和纪念性建筑。

  文物建筑被称之为“历史的见证”、“实物的历史”、“石头的史书”等等,它的价值就在于它是历史上形成的,反映了不同历史阶段、不同国家和地区、不同民族特色等等的实物例证。很久以前俄罗斯作家果戈里写道:“建筑同时还是世界的年鉴,当歌曲和传说都已经缄默的时候,只有它还在说话。”中国有一句古话“见了故物,如见故人”。说的都是实物表现的历史文化与感情是文字的记载不能代替的。我不是说史书的记载、诗歌和传说不重要,但它们不能代替实物的价值。当然如果两者能结合起来就更为完美了。这就是我们对文物所称的三大价值之一的历史价值。

  文物建筑,除了它是历史的见证,实物的史书之外,它还有实用、观赏、创作借鉴等的价值。建筑物被称为综合艺术的总体,除了建筑本身的布局与造型等艺术之外,还集雕塑、绘画、织绣、室内外装修、家具、陈设等于一身。甚至还包括了各种艺术珍藏(金石、陶瓷、书画等等) 。例如中国的北京明清故宫、山东曲阜孔庙、孔府、孔林,日本的法隆寺、二条城,韩国的景福宫等等。在欧洲如巴黎的罗浮宫、凡尔赛宫,意大利罗马的梵蒂冈大教堂,英国白金汉宫,俄罗斯冬宫等等,莫不是建筑艺术的精品和艺术的宝藏。文物建筑的艺术,成了人们观摩、欣赏、创作借鉴、美的陶冶、学习的重要场所,是人类最为巨大、最为丰富的文化艺术遗产。在中国近年来(第四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扩展的文物建筑中,还增加了上海、北京、青岛、大连、哈尔滨、广州等地的近现代代表建筑,反映了百余年来中国近代历史和外国建筑艺术的情况。这就是我们对文物所称的三大价值之二的艺术价值。

  建筑不仅是集建筑规划布局。艺术造型和雕塑、绘画、室内外装饰、陈设于一体的艺术综合体,而且也是集建筑材料、结构、工程力学、物理(场、光、电) 、化工、金属等等科学技术于一身的科学技术成果。我们通过对古代建筑工程技术的研究,不难看出那些宏伟的建筑,莫不是把当代最先进的科学技术成果都用上了。不仅古代建筑如此,近现代的新建筑也是如此,如中国40 多年前建成的人民大会堂,美国70 多年前建成的帝国大厦,其后建成的世贸大厦,日本东京的东京铁塔,近年建成的马来西亚的双塔楼等等,莫不纷纷把近代科学技术的成果用于建筑之上,以表现当代的科学水平。许多古老的建筑,虽然已成为历史的遗物,被现代科技超越了,但其当年达到的高度成就仍然令人惊叹,如埃及的大金字塔当年是如何兴建的,英国的巨石建筑的科学内容,至今仍然未完全理解。古代建筑中许多科学技术的法则、理论、技法等等仍然值得今天所借鉴。这就是我们对文物所称的三大价值之三的科学价值。

  以上所说文物的历史、艺术、科学三大价值,以及其他各方面的价值,都是要通过实物的本身来体现,如果文物建筑本身不存在了,一切都谈不上了。再者文物的一个最大的特点就是它们是历史的产物,不能再生产、再建造,毁一个就少一个。所以我们必须想尽一切办法,运用各种传统的、现代的、先进的科学技术来保护它们。

  二、 关于文物建筑的原地保护和特殊情况的保护措施

  在中国文物的存在形态,习惯分为地上、地下和散存三种形式。地上的有古建筑、石窟寺和古墓葬的地面部分、古遗址的地面遗存和大型摩崖石刻等等;地下的是指古墓葬、古遗址等埋藏于地下的部分。概括而言,地上、地下大多属于建筑的遗存。散存的文物,也称作流散文物,指的是社会流传或地下出土的文物,它们大多保存在博物馆、文物保管所、科研单位、院校或其他文物保存机构之中。若按其存在和保管的情况,则可归为两大类。其一是不可移动的文物,其二是可移动的文物(本文不谈可移动文物的问题。)

  文物建筑,属于不可移动的文物的范畴。从保护管理手段来说,在中国即是采取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办法,在原地加以保护。因而对文物保护单位实行“四有”的保管方式,即一、划定保护范围。根据该建筑的情况,可划出重点保护范围(也称绝对保护范围) 、一般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主要控制新的建设) 。二、设立保护标志和说明。三、建立保护管理机构。根据该单位的范围大小和建筑情况,设立文物保管所、研究所、研究院、博物馆或委托专门机构、专人管理,把保管的责任落到实处。四、建立科学记录档案。将该文物建筑保护单位的历史沿革、文物价值、建筑的形制、结构、艺术特点等等,详细用文字记录、测绘图纸、照片和电影、录像以及模型等记录下来。要求达到这一建筑如果受到万一不可抗拒灾害毁掉时,可以照原样恢复起来。

  文物建筑为什么必须原地保护,不能任意搬迁呢? 主要的原因有: 一、文物建筑不少是占地面积大,建筑物的基础深固,结构复杂无法搬迁,如北京的故宫、日本法隆寺、韩国汉城古王宫等等。二、有的文物建筑遗址在其本身结构上就无法搬迁。如遗址全为土软土或泥沙做成,面积又大,不搬动还在自身崩坏,一搬迁就会散碎了。三、更为重要的是文物建筑不能脱离它原来产生的历史根源、社会文化背景、地理位置和自然环境。例如像一些事件的发生地、名人故居、特殊科学观测点(如古观象台) 等一旦搬迁移位就损害了它的价值。这就是不可移动文物必须在原地保护的原因所在。

  然而,世界上没有完全绝对的事情。不可移动的文物保护单位,也可能遇到无法避免的问题,不能不搬迁。如大型水库的淹没区,重点建筑工程的重点位置以及其他难以回避的项目。根据中国50 多年来的实践,得出了四种保护的措施。第一是重点工程改变设计方案,为文物建筑让路,增加投资和工程量,这是上策。如北京北海团城和建国门古观象台,让马路和地铁增加投资绕道而得。第二种是无法避开的项目,如水库的淹没等,只好采用搬迁的办法,如20世纪50 年代因黄河三门峡水库的建设,把一组有精美壁画的永乐宫建筑群从原址迁到了附近的高地。新近正在修建的长江三峡水库也将把处于淹没区的张飞庙和古民居等迁移到高处。据了解,其他国家也采用了这种办法,如埃及兴建阿斯旺水坝时,也将淹没区的神庙、石窟石刻迁于高处。第三种办法是将不能迁移的文物采取工作技术措施设防,原地保护,如中国甘肃炳灵寺石窟就是采取围堤挡水的措施等等。第四种办法是价值不十分重大而又无法搬迁者,在进行认真的考石发掘详细测绘记录,取得科学资料后,将有价值的构件和文物取出保存,如水库淹没区的古遗址、墓葬等。

  总之,不可移动的文物保护单位,必须想尽一切办法在原地保存,不应轻易采取搬迁易地保存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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