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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中国环境状况公报
[日期:2008-11-17]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作者:   发表评论(0)打印



固体废物

    状况

  2007年,全国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为175767万吨,比上年增加16.0%;排放量为1197万吨,比上年减少8.1%;综合利用量(含利用往年贮存量)、贮存量、处置量分别为110407万吨、24153万吨、41355万吨,分别占产生量的62.8%、13.7%、23.5%。危险废物产生量为1079万吨,排放量为736吨,综合利用量、贮存量、处置量分别为650万吨、154万吨、346万吨。

  措施与行动

  【加强危险废物与进口废物环境管理】  出台《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危险废物出口核准管理办法》、《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编制应急预案指南》。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800余份,现场检查危险废物经营单位2000多次,处罚20余家违规单位。取缔贵州铜仁地区多处“土法炼汞”等非法窝点。专项检查废氯化汞触媒产生及危险废物焚烧单位。印发《铬渣污染治理环境保护技术规范》,督办铬渣污染治理进展。推进医疗废物申报登记试点。强化进口废物环境监管,发布《关于调整进口固体废物申请事项的公告》、《关于进口废纸审批和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与香港环保署签署《内地与香港特区两地间废物转移管制合作安排》。开展“补天专项行动”,重点打击向我非法转移废物。签发10038份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批准自动许可进口和限制进口废物10256万吨,实际进口4224万吨。

  【履行《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等国际公约】 国务院批准了履行《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的国家实施计划,颁布《国家履约工作协调组工作规则》和《国家履约工作协调组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完善90多项相关政策、标准、导则。开展全国持久性有机污染物调查。与挪威、瑞典就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履约、造纸行业二恶英减排展开新的合作。严格履行《巴塞尔公约》和《鹿特丹公约》规定的事先知情同意程序,受理15批危险废物出口申请,共计6814.93吨。依据有关规定,签发153份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登记证,批准150万吨;签发9031份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放行通知单,批准126万吨;签发2187份新化学物质免于申报和91份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证。

  【开展矿山生态环境监察工作】印发《矿山生态环境监察工作规范》,强化矿山环境执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部及原国家环保总局联合开展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各级环保部门对饮用水源地、自然保护区、河道等区域的尾矿库环境安全隐患进行排查,检查尾矿库“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及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情况。取缔、关闭禁建区内及整改无望的尾矿库约1000个,整治约1500个。部分地区建立了尾矿库突发环境事件预警应急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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